问题 | 刑事拘留的刑期是多少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并非刑罚性质之惩罚,故并不涉及刑期之设。
刑事拘留乃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于侦查阶段因法定紧急状况出现,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普通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为14日,对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拘留期限可延长至37日。 在此期间,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将对被拘留者展开深入侦查工作。 若经审查认定有必要实施逮捕,则需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反之,如认为无需逮捕,则可能予以释放或变更其他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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