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可能刑事拘留20天放人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赋予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当相关公安机关获得拘留人士的固有情况认为该人员有必要实施逮捕的时候,应在短暂的拘留期限(三日)内向上层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核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中,公安机关有着充实充分的理由向检察院申请将审查核准的时间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审查核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之久。 在这种情况之下,人民检察院必须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需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因此,在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限(三日至三十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核准逮捕,且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 这就意味着,刑事拘留二十天后释放被拘留者并非完全没有可能,而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收集情况以及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结果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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