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多少天谁决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若在刑事案件中实施了拘留措施之后,公安机关经过仔细考虑,判定有必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逮捕的话,他们需要在正式决定执行拘留起的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交由其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批工作。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广泛、多次犯案或者涉嫌团伙犯罪等严重情况时,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由原本的三天延长至四天。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 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必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因此,究竟是由哪一方来决定刑事拘留的具体期限,这主要取决于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过程中的具体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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