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35天了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若公安机关经过初步审查,认定有必要逮捕嫌疑人,应于拘留期限内(最多为七日)递交人民检察院审批,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案件。
在特定紧急情形下,提请审核的期限可延长至五日; 如涉及流窜作案、频繁作案以及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人,其递交审核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日起,应在七日内进行审慎评估并作出批捕或不予批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拒绝逮捕申请,公安机关必须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释放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全数告知人民检察院。 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且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因此,若某人已被刑事拘留满35天,这可能表明公安机关已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逮捕申请,但人民检察院尚未做出最终决定。 在此情况下,家属或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提供案件进展情况,以便了解是否已做出逮捕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已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及相关当事人。 若需继续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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