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不是刑事拘留都要30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警察部门对被采取拘留措施的人员,若判定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内(即三个工作日之内)向检察机构提交审查及许可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审批申请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较为频繁地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以团伙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嫌疑人,相关部门有可能将其审查及批准申请的期限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因此,刑事拘留的总天数并非固定为三十天,而是会随着案件的具体状况以及警方提交审查及许可申请的适时而有所差异。 如若某起案件因情况特殊或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身分重大等因素,拘留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三十天。 但是我们需注意的是,以上所述并非法律硬性规定,而只是根据案件实际需求与法律规定所做的相应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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