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问题:

 

问题 刑事拘留的主体是谁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明文规定,拥有刑事拘留权的法定机构为各级公安机关。而在特殊案件中,当公安机关对现行罪犯或涉嫌重大罪行之人,如存在法条所列各项具体情节之一时,可依法行使先行拘留权利。此类情形主要涵盖了正在预备实施犯罪行为、已然实施犯罪、犯罪后立刻被察觉、被指控犯罪、在其身边或住所内发现犯罪证据、在犯罪后意图自杀或逃跑、具有销毁或篡改证据或串供可能性、身份尚未明确以及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等多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8 0:2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