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实施刑事拘留措施时,必须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证明文件。且须在拘留行为发生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立即将被拘留者转至看守所进行拘禁。与此同时,若在通知方面无不得已的情况存在,亦或是对案件调查有所妨碍,则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拘留事项通知到被拘留者家属处。若是您在此期间遭到公安机关拘留,并且满足了以上所述的程序要求,那么您很可能已经处于刑事拘留状态之中。然而,如果您在被拘留之后并未收到拘留证明文件,或者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并未被送往看守所进行拘禁,抑或是并未接收到通知家属的相关信息,那么您或许还未进入刑事拘留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