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还是属于公安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的司法手段,主要由国家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其设立的初衷在于保障各项刑事审判程序的顺畅进展,用以遏制潜在罪犯逃避警方追查和破坏案件关键证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明文规定,如遇现行犯罪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具备法定特定情形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先期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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