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服公安刑事拘留怎样维权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对公安机关所作出的刑事拘留裁定持有异议,您完全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您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其对公安机关所作之逮捕决定进行审查批准。该申请将由检察长亲自审批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进行深入讨论后做出最终决定。倘若您认为拘留决定存在不妥之处,您还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例如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替代性手段。 根据法律规定,在您提出撤销拘留决定的申请之后,您有权在三个工作日内收到相关决定或解释理由的通知。若检察院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他们必须向您详细说明拒绝的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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