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符合律师会见条件都有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接洽处于拘役或受监视居住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务必持有合法的律师职业执照、所属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是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的相应正式信件。若涉及到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以及恐怖性质犯罪的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前往探视正在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需先征得侦查机关的核准许可。这时,看守所担任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有责任依法安排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面,且最晚不能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然而,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辩护律师的会见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满足: 1.辩护律师未能携带必需的相关文件,例如律师职业执照、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是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的正式信件等。 2.当涉及到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以及恐怖性质犯罪的案件时,辩护律师在没有获得侦查机关许可的情况下去探视正在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 3.辩护律师在非工作时段或者非工作日提出会见请求,而看守所则规定只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进行会见安排。 4.辩护律师希望会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在看守所的管辖范围之内,或者其身份不符合看守所的相关规定。 5.辩护律师的会见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方式。因此,如果辩护律师的会见请求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那么看守所很可能会拒绝为其安排会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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