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嫌刑事拘留多久能消除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若公检机构认为被拘押者具备逮捕必要性,应于拘留之时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若遇特殊情形,审批期限可延长一日至四日。针对流窜犯案、累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人,审批期限则可顺延至三十天。自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于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若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据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三十天加七天的审查批准期,总计为三十七天。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被拘留人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获得释放。若需进一步侦查,可能会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但此举并非拘留的直接解除,而只是对被拘留人采取的其他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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