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逮捕是检察院批的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捕令通常由人民检察院发布。当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某一刑事案件作出逮捕决定时,负责拘捕行动的县级及以上级别公安局需要凭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逮捕决定书,根据法律规定,签发相对应的《逮捕证》,并且立刻执行该逮捕命令。与此同时,拘捕的执行回执应该被立即送达到原先做出逮捕的司法部门手中。倘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阻碍因素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命令无法完全落实,相关单位仍然需要按时将执行回执送至原决定的司法部门处,并就未能执行的特定情况加以详尽说明。必要且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相关执行机构亦可请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供援助以确保命令得以顺利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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