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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话通知到案自首的认定是怎样的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首先,当行为者接收到法律程序的传唤之后,在没有受到任何外界强力压力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主动出现在司法机构面前接受审理,这种行为表现出了自动投案的主动性以及自主性的双重特性:
第一,当行为者在没有遭受任何外部强迫力量或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的情况下,自主选择前往司法机关接受调查和处理;
其次,不管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有关犯罪的证据或是把他视为潜在的罪犯,行为者在主观上都具有自动投案的积极性和自愿性。
其次,当行为者在接到传唤后主动前往司法机关接受调查和处理,还需要满足自动投案的客观时间条件:
第一,在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并未掌握任何关于犯罪的证据,仅仅根据经验对行为者产生了怀疑,因此决定对其进行一般的排查和询问,此时行为者在接到传唤后立即主动投案;
第二,如果行为者在投案时,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或者虽然已经发现了犯罪事实,但是司法机关并未意识到行为者就是该罪行的犯罪嫌疑人,那么这种情况应该被视为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的自动投案,并且应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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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7: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