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毒品案件的审判流程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最后是到法院。 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査。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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