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理走私案件司法解释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走私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是指个体或组织在各方面条件充足的情况下,刻意忽视和违反海关相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严格的监管措施,试图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将禁止进口和出口的物品进行非法运输,以图达到偷逃关税等不法目的的严重犯罪行为。这其中涵盖了众多明确的罪行,如: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伪造货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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