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予减刑的犯罪主体是什么人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得予以减刑的犯罪行为主体主要包括那些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并多次再次违法犯罪的累犯及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纵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或涉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针对这类罪犯,人民法院将依据其犯罪情节和其他相关因素,有权同时决定对他们实施限制减刑的措施。 对于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满之后,如果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那么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25年; 若依法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则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低于20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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