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何不同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寻衅滋事罪这一概念的定义为:
是指某些人为满足个人的某种欲望或利益,肆无忌惮地挑衅、出手攻击他人、时常骚扰别人或是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 还有部分人甚至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导致社会公共秩序受到严重损害。 此种违法行为可大致分为四类: (1)犯罪的主要实施者,即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范围有所区别; (2)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即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都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其背后的动机却大相径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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