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为了明晰抢劫罪既遂与未遂之间的显著标志,我们应当深入挖掘这一犯罪行为所具备的本质特性,据此来衡量行为人是否成功劫取了他人财产,或者是否对受害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实质损害。
而不能仅仅依据“抢劫财物是否顺利获取”这样简单的标准就立刻得出结论。 基于抢劫罪犯罪结构的深层内涵,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抢劫罪侵犯的不仅仅是公共财产权益,还有广大民众的人身安全利益。 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侵犯人身)以及目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具有同等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由于抢劫手段行为带有强烈的暴力属性,所以当它在侵犯财产权益的同时,必定会给公民的人身权利带来严重影响,二者之间互相依赖,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构成了抢劫罪犯罪构成的核心属性。 因此,若有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导致受害人财物被掠夺,或者人身遭受伤害,均视为抢劫罪既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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