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审判过程中发现个体涉嫌犯有多起罪行时,除非该罪犯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否则就需要根据所有罪责的总累积期、各个罪名中所涉及到的最高刑事期以及相关情况,来斟酌安排其应该接受的执行期限。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管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拘役的最长执行时间也不应超过一年,对于有期徒刑的累计执行期如果不大于三十五年的,其最高刑期不能超过二十年; 而如果总数超过了三十五年,则最多只能达到二十五年。 对于以上提到的数个罪名中涵盖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案子,理应先执行有期徒刑部分; 若同时存在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之情形,在每次刑期执行完毕之后,管制仍然要继续进行; 对于在数个犯罪行为中涉及到的附加刑法,它们也要继续进行执行。 其中,如果各类附加刑的性质相同的话,可以将他们合并执行; 如果性质不同,那就需要按照各自的性质分别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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