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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可以不取保候审判刑
分类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六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如在执行死刑之前,发现所判处的刑罚存在可能出现误判的情况,或者罪犯自我揭发了重大犯罪事实,抑或是展现出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对原判进行改判;又或者罪犯正处于孕期阶段,那么下级人民法院应立即停止执行死刑,并将相关情况迅速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做出裁决之后,方可根据裁决结果来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死刑或者进行改判。因此,若在执行死刑之前发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不必立即执行死刑,而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严格审查与裁定,以便最终决定是否改判或者停止执行。这就意味着,通过法律程序的严谨运作,我们可以在无需立即执行死刑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以及作出公正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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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9:3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