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玩忽职守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到这一罪名的立案侦查及起诉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是造成人员伤亡方面的情况,即造成1人或以上的死亡事件发生,或者导致3人或以上的受伤者,或是在短时间内伤害了9人或以上的受害者; 接着是制造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具体表现在造成超过30万元的经济损失,或者引发了广泛而长期的社会反响等现象。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利益以及民众福祉因此而大受损害的严重案件也属于我们需要关注的范围。
法律依据: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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