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追诉期限是多久是以立案为准的时间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案件领域中,对于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并非仅依据案件的立案日期作为判断标准。
追诉时效这一概念主要是指示司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追责的有限期限。 在通常情况下,犯下罪行的罪犯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其刑事责任将不再受追诉期限的约束:其所应承受的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必须等待五年期满后方能重新启动追诉程序; 如果犯罪分子的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则需等待十年期满方能重新启动追诉程序; 若犯罪分子的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则需等待十五年期满方能重新启动追诉程序; 最后,如果犯罪分子的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则需等待二十年期满方能重新启动追诉程序。 然而,如果在二十年后仍有必要继续追究该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那么就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 此外,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犯罪分子若试图逃避侦查或者审判,那么他们将不会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 同样地,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并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未予立案的话,那么也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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