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4000元,检察院是否有权不起诉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盗窃行为涉案金额达四千元,但若尚未达到该地司法机关规定的立案标准,由检察机关出具书面决定书,可以不予提起公诉。
然而,倘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则可能无法立案审查,即不起诉: 1、所涉及案件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并不能被视为犯罪行径; 2、所谓犯罪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定追诉时效期限; 3、在特殊赦免令下,被免除刑罚; 4、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属于只能通过辩护人告知或当事人撤销告知才能依法定罪的范畴;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死亡; 6、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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