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警队做笔录是否算作立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您所提到的笔录并不等同于立案。
实际上,笔录仅仅是在派出所调查案件时,为了获取必要信息,以供日后参考及使用的证明材料。 当然,笔录本身并不是立案的标志,而是公安机关开展立案工作的一个环节。 其次,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发现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后,都具有报告或揭发这种违法行为的责任与义务。 被害人在受到他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影响时,同样可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控诉及报告。 然而,如果存在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得进行立案。 换言之,立案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1.确实存在犯罪事实; 2.该犯罪事实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若仅有犯罪事实存在,但法律规定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无法进行立案。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所有的报告、控诉、举报,均应予以受理。 如发现不属自身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主管机关处理,同时告知报告人、控诉人、举报人; 若发现不属自身管辖范围且必须立即采取行动的情况,应先行采取紧急措施,再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主管机关。 此外,犯罪分子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亦适用于上述第三款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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