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予立案刑事复议申请书向谁提交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事人在行使报案权利后,若公安局未能依法予以立案处理,申请人应向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以寻求救济。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应当确保其复议申请书在最晚于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的七日后提出,该申请书中需详细阐述应当立案查处的充足理由。
公安机关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七日之内对其内容进行审慎评估,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控告人对立与否的最终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在收到报案电话、当事人投诉、举报或自首材料后,须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尽快对相关案件展开严谨审查工作。若经审查判断存在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则有权依法启动立案程序;然而在无明确证据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且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则应当依法不予立案,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如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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