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贿罪的犯罪形态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贪污罪行的罪蔡检验主要涵盖两种犯罪发展情况,即既定实施完毕以及尚未得逞。
贪污罪既定实施完成,通常定义为罪犯已经实际非法接收了他人的礼品或者金钱从而为第三方获益。 然而,当贪污罪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诸如实时的监管与制止等等无法达到既定目的时,我们称之为贪污罪执行之前的终止或者未达成的阶段。 例如此类的未遂状态,就是由于行为人自身的决策失误导致未能成功接收第三方赠予的礼品或者钱财。 在进行罪行判断的过程中,我们需将受贿的具体形式、赠与的礼物是否实际上被接收纳入综合性的考量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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