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在监狱怎么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犯有贪污罪行的服刑人员而言,在监狱中获得减刑的资格需满足特定的条件与遵循相应的程序。
首要环节,此类罪犯需在服刑期内严格遵守监管场所的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真正的悔过自新的意愿或行为。 这种悔过表现在多个方面,例如承认自己的罪行,深感懊悔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场所的规章制度; 积极参与思想、文化及职业技能培训,以提升自身素质; 乐于投身于劳动工作之中,尽全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等等。 另一方面,相当于悔改表现,立功表现也同样重要。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制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 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调查核实后被证实为真实情况; 在科技创新领域具有突破性进展,如发明新颖的装置设备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实现了重大的技术革新等。 接下来,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提交减刑恳请书。 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合议庭进行深入审查,若确认罪犯确实存在悔过自新或者立功的事实,将依法裁定予以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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