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和洗钱罪可以并罚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鉴于贪污罪与洗钱罪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二者往往实行合并处罚。
贪污罪,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简称“职务罪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经合法程序而取得或支配国家公共资源,并将其据为己有的行为。 洗钱罪,则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来自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却为了掩盖、隐瞒这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多种方式,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若一名被告人同时触犯贪污罪及洗钱罪两条法律,应根据具体情节,对两罪分别进行定罪量刑,之后再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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