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关聘用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罪主体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而言,政府部门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并不具备成为贪污犯罪行为主体的资格,然而,特殊情况下却可能产生例外。
根据法律定义,贪污犯罪的实施者往往为担任国家职务的公务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合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授权运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员。 若是政府部门所聘请的员工在执行公职活动过程中,实际掌握着公共财政资源的控制权及调配权,在满足相应规定的前提之下,存在构成贪污犯罪的可能性。 例如说明,若政府机关聘用的某位员工被赋予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公共财务管理职责的权力,而该员工却利用这一职权偷偷侵占公共财产的话,便有可能涉及到贪污犯罪的指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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