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是否为结果犯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贪污罪归属于结构性犯罪类型中的结果犯罪。
贪污罪主要指向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如窃取、骗取和侵吞等方式,将原本属于公众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 而结果犯罪,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素的行为之后,还需达到法定的犯罪后果才能被认定为犯罪既遂。 在贪污罪的判定中,行为人是否真正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成为了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既遂的关键因素。 若行为人并未实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那么就不能被视为贪污罪的既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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