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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贪污罪中只有口供能定罪吗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明确界定,在决定贪污罪是否成立及其相应的刑事处罚时,不仅要考察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更需将其与其他类型的证据,诸如犯罪施行的手法、涉案金额以及所导致的国家及公众利益的损失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若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据予以佐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无法独立构成犯罪的。
然而,倘若被告人的口供能与其他各类证据,例如书面证据、实物证据以及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从而构建起一个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条,证实了犯罪行为的真实性,那么该被告人的口供便可被视为定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因此,在对贪污罪进行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必须全面审视各类证据,而非仅仅依赖于被告人的口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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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8:3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