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检察院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检察机关在处理涉及贪污罪名的案件过程中,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针对犯罪嫌疑人行径展开深入彻底的调查与核实。
倘若所得证据足以证明嫌犯确已构成贪污罪名,那么检察机关将依法提出公诉,恳请法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定案并予以应有的惩处。 在正式提出公诉之前,若犯罪嫌疑人能真诚地供认罪行,表达诚挚悔过之心,同时积极主动退还不当得利,力求降低或消除可能带来的危害效果,根据此项法例的明文要求,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请求,允许司法机关酌情给予被告人减轻、从轻甚至完全豁免处罚的宽大裁决。 然而,倘若犯案金额极度庞大,且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同时被判以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官有权根据实际案情和相关法规予以审判,决定是否对其进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审理这类案件的检察官,不仅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考量各种可能影响量刑的情节,例如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抑或是是否有退赃、赔偿损失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等等,最后的判罚决定权还是属于法院,必须依据案件的细节状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而严密的判断与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