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谁监察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监察法》的明确规定,各级监察机构享有采取留置措施的职权。
在此之前,包括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构在内的各个司法系统尚未启用这一既往未见的特殊手段。 留置措施对于身处被调查状态下的个人而言属于至为严格的措施,因为该措施直接关系到他们的身体自由权。 当涉案者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领域内的违规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并且监察机构已经掌握了相当部分的违法犯罪事实及其对应的证据,但同时仍存在着一系列至关重要的问题需得到进一步查证之时,若满足以下任一种情况,经过监察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合法审批之后,便可将涉案者置于特定地点实行留置监控: 1、案件内容涉及到高度复杂且沉重的情节; 2、涉案者存在可能逃逸、自杀的风险; 3、涉案者可能串通他人提供虚假证词甚至销毁关键证据; 4、涉案者可能存在其他妨碍案件调查进程的行为。 对于那些涉嫌行贿以及共谋实施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构同样有权遵循以上条款规定,采取适当的留置措施。 至于留置场所的建立、管理以及监督工作,均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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