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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贿罪和渎职罪要数罪并罚吗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司法工作者如在行使判决、裁定活动时,缺乏应有的责任感且滥用职权,未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实施诉讼保全措施,未能有效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在实施诉讼保全及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操作,导致当事人或其他相关方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将被认定为犯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或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若上述司法工作者在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还涉及到收受贿赂的情况,则他们可能会触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以及受贿罪等多项罪名。根据该条款的具体要求,当一位人士涉嫌多种犯罪行为时,其最终的刑罚将会依照最严厉的法律规定予以确定,而非进行简单的数罪并罚处理。鉴于此,假如司法工作者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涉及到受贿问题,并且同样构成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或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罪行的话,他们应该按照最为苛刻的规定来判定刑事责任,而非分别对这些独立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换言之,他们不会因受贿与失职或滥用职权的行为遭到独立的制裁,反倒是要根据其中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接受相应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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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5:3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