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公司有挪用公款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其本身并不具备人类所特有的情感及意志,因而并不能被视为具备某种形式的主观意识,自然也就无法构成所谓的“挪用公款”罪名。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所谓“挪用公款罪”,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在从事职务活动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公有财产挪为个人使用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所拥有的资金均属于公司所有,并不属于公有财产的范畴,因此,从本质上讲,股份有限公司并无可能触犯挪用公款罪。当然,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的工作人员,出于个人目的,擅自挪用公司资金,那么这种行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仅仅是针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的个人犯罪行为,而并非是对整个公司的指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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