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中,资金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若行为人未经正当程序,擅自将国家资产挪作其私人用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视为已触犯挪用公款罪:
首先,若用于经营性盈利活动且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0元至30,000元,或者用于非经营性且三个月内未能全数归还,则此类情况下,人民币10,000元至30,000元可视为是「挪用公款」的起点; 其次,若用于经济犯罪活动且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那么此种情况下,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即被认定为是「挪用公款」的起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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