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的数额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侵吞公款作私人私用,并从事法律所禁止的活动,数额至多达到30,000元人民币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承担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数额达到或超过3,000,000元人民币,将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数额巨大。 而对于侵吞公款用作私人私用,或是为了盈利目的,或超过三个月未能偿还的情况下,其数额在50,000元人民币以上时,应被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数额较大; 若超出5,000,000元人民币,则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数额巨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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