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型受贿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国家公职人员应用权力上的优势以借款名义向他人索要财务,或是不当方式收取财物意图为他人提供便利的情况,我们认为这种行为都应被视作是受贿行径。
在进行具体考量和判断的时候,不能简单地仅根据是否存在书面借款凭证做出结论,而应该综合考虑如下几方面的因素: (1)能否证明借款确实符合公正、合理的需求; (2)借款所得资金的实际用途; (3)当事人之间的日常交往及其经济来往情况; (4)是不是连带产生了让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权责为某个受益人谋求权益的状况; (5)接受借款之后是否表现出过偿还的意愿以及实施了相对应的行动; (6)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偿还的物质基础; (7)没有还款的原因是否合理等多个环节予以评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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