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主体股东委托人怎么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判断某位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条件时,我们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该代理人是否实质上参与了公司财务的具体操作,或者在其中拥有程度何如的掌控权,以及他是否因为这种权力滥用而将公司资金挪作个人用途或外借给第三方。
如果这位股东的委托代理人被赋予了对公司资金调动的决策与实施权限,并且实际上也利用这些机会进行了非法的资金挪动,那么便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然而,如果他仅仅是作为股东的代表参与到某些特定的商业活动当中,且并未直接参与到公司的财务管理环节,那么按照通常情况来看,这样的行为并不足以成立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