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挪用资金罪这一特定犯罪类型的法定定罪要素集中体现于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内的特定工作人员,在其担任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职权之便,私自挪用所在单位的资金供自己个人使用或者擅自将该资金借与他人使用,并且在财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通常情况下为较大)且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在这段期间内,该资金被用于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其次,从犯罪主体的角度来看,必须是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内部的工作人员。 再次,从主观心理状态的角度分析,此类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即他们明知自己所挪用的资金属于所在单位所有,却仍然实施了非法挪用的行为。 最后,从客观行为表现的角度来看,这类犯罪行为人主要是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私自挪用所在单位的资金供自己个人使用或者擅自将该资金借与他人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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