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罪不是故意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确地意识到其自身的行为将会对所任职的单位的财产所有权造成侵害,但却依然实施了该种行为且对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抱持着期待甚至是容忍的态度。
所谓的“职务侵占罪”,实际上是指那些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所在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中的员工,若涉及到的款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便可视为已触犯了该法律条款。 因此,“职务侵占罪”的成立并非简单只看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即可,更需要考量他们是否有充分表达出这一意图。 反之,如果行为人并无侵占单位财物的故意,仅仅只是因为工作疏忽或其他非故意因素而导致单位财物遭受损失,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犯有“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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