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资企业是否有职务侵占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系指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团体的从业人员,利用其所担任职权的优势地位,将本单位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之行为。然而,此项法规并无针对外资企业性质等特殊情况作出特殊规定,故而,外资企业中的员工若借助其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标准,亦可构成职务侵占罪。在案件分析过程中,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关键要素:1.行为人是否为外资企业的在职员工,并且确实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2.被非法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属外资企业所有;3.非法占有的财产数额是否已经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立案标准。只要以上三个要素均满足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则外资企业的员工便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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