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有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情况可能涵盖以下诸多方面:
首先,尽管行为人事先可能已担任某公司、企业或其它特定单位中的职务,但若他在行为过程中并未充分利用该职务所赋予的特殊便利条件,而将本应归属于原单位的财产非法占有据为已有,在此种情况下,该行为便无法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其次,倘若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数额尚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那么同样不能将此类行为判定为职务侵占罪; 再者,如果行为人并未借助于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是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如诈骗、抢夺等方式获取了他人的财物,那么这种行为也不能被视为职务侵占罪; 此外,即便行为人确实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但他所非法占有的财物并非原本就属于其所在单位所有,比如通过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的财物,那么这样的行为同样不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最后,即使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数额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标准,然而他的行为却未能满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关键要素,那么这样的行为仍然不能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以上所述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仍需要结合实际案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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