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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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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权限是指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的范围和程度,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在立法权上的关系,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之间关 于行政立法权的分工和界限。2000年以前,我国行政立法制度很不健全,法律对立法权限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宪法、法律中分散地作了一些规定。 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对此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改善。  

1.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

  《宪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 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但是,宪法的这一授权条款并未清晰确定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有学者认为,国务院可以针对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务进行行 政立法。《宪法》第89条就国务院的职权规定了18项内容,“在这些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国务院就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务认为关系重大,有必要进行立法的,都 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这一类行政法规,属于国务院的职权立法,并凡不一定要有上位的法律存在,通常都是国务院创设性的自主立法。”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对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权限的确定只是一种立法的可能性,不能将国务院行使的18项职权就理解为其行政立法权限。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由可能性成为现实性,还需 要法律的规定。《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法律保留的范围,第56条规定了行政法规立法权限范围,根据这些规定,我们赞同第一种观点。在其行政职权内范围内,国务院可以制定创设性的行政法规。但是由于法律处于立法体系的最高层次,所以,一旦就同一问题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了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就要与之保持一致。

  当然,还有学者对《立法法》中关于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划分提出了另外的质疑。《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 律”的十种情况,包括:(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 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 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 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该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 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据此,是不是除第4项、第5项、第9项这三项以外的多数事项都可以通过授权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规定呢?显然不是。因为至 少有四个方面的管理事项行政机关根本不可能有权力去制定法规予以规范:第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立法问题;第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立法问题;第三,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第四,对非国有资产财产的征收。 由此看来,《立法法》有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立法权限的规定并不十分科学。

  2.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

  《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此条款赋 予了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立法权,但是由此也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如果国务院尚未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不可以先于制定?有人认为规章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 为依据制定;也有人认为宪法、组织法规定行政机关享有多大的行政职权,就应该享有多大范围的规章制定权。随着《立法法》的出台,这一问题得以解决。《立法 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 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这一规定的涵义是:第一,部门规章要“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等来制定;第二,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一定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与立法法其他条款结合起来看,部门规章如果需要几个部门执行,就不属于本部门职权 范围之内,因此要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第三,明确了部门规章的执行性,部门规章一定要有上位法才能制定。

  并且,与宪法只规定“部委规章”不同,《立法法》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也解决了关于直属机构制定规章是否合法的问题。

  3.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0条和《立法法》第73条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明确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需分析如下几个问题:

  首先,与部门规章不同的是,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不仅可以是执行性行政立法,也可以是创制性行政立法。其依据是《立法法》第73条第 2款:“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 项。”因此,在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可以由有关的地方政府先行制定规章。

  其次,界分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立法权限。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及《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表现为对本行 政区域重大事项决定权,地方行政规章的权限表现为对行政区域内日常事务的管理权。但是,“重大”的涵义是相对的,《宪法》、《组织法》及《立法法》都未对 重大事项的范围予以确认,从而产生了地方政府与地方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的冲突。有学者提出了界定重大事项决定权范围的标准,认为某一行政事务在性质上是否 属于“重大事项”,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国家的民主、法治水平;二是事务的复杂程度。具体而言:(1)事务涉及的公民数量占本行政区域内总人口的比例; (2)事务影响公民切身利益的程度;(3)以事务涉及的金额大小为标准;(4)其他标准,例如,事务涉及的地域范围、时间跨度等等。当然,解决这一问题的 根本途径还在于通过宪法或法律规范的形式,将“重大事项”范围确定下来。

行政立法权相关词条

  •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它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

  • 行政命令权

    行政命令权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外国人出境;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称作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等。

  • 立法

    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变动法这种特殊社会规范的活动。

  • 立法原则

    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 立法指导思想

    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依据。

  • 立法体制

    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的运行,立法权的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构成的有机整体。

  • 立法程序

    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律步骤和方法。

  • 立法技术

    在立法活动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的创制、修改、废止的技能、技巧、规则等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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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3: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