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静安区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主要方面来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本罪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力和便利条件,对本单位的财物实施了非法侵占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程度。 具体来说,这包括以下三个重要环节: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通过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来实现侵占行为的; 其次,行为人必须存在着实际的侵占行为; 最后,行为人的侵占行为必须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就无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只能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来承担责任。 4.主观方面的要求: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直接故意,并且他们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明确意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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