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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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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的概念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是指企业出资人之间或者企业出资人与企业之间就出资权益是否存在或者持有比例多少发生争议时,出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企业一定出资权益的纠纷。

二、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的法律适用

处理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55条、第67条,《公司法》第15条、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6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施行),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8年3月1日实施),外经贸部、国家工商管理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9月29日施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四、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的注意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种类的划分,“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属于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法律关系或确认当事人相应民事权利的 诉讼。在调研中,有意见指出,涉及公司法人的出资人权益确认的纠纷可以适用“股权确认纠纷”案由,对于涉及非公司制法人的出资人的纠纷也应当设立相应的案由,因此,《规定》设立了“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第三级案由。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之诉的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所争议的出资权益(包括资产收益、 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属于对财产权属的确认之诉。诉讼当事人应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等证据材料来主张其权利。实践中存在着当事 人之间约定由一方名义出资、一方实际出资的情形,实际出资人向企业主张权利的,需首先提起确权之诉。

五、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的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六十七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相关词条

  • 物权确认纠纷

    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

  • 共有权确认纠纷

    共有权确认纠纷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否共同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以及享有份额多少进行确认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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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