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几年后不追究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强奸罪的追溯年限问题,经过二十载的时间通常情况下已经丧失了法律追诉权。
然若在极少数情况下二十年后仍被认定为有必要进行追究,必须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许可方能实施追诉。 强制性侵犯既属严重犯罪行径,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如下:对于特定犯罪,按照其所触犯法规应判处的最重罪名的量刑标准相比,凡超过以下年限则不再具有追诉权: (1)法定最高刑期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者,追诉期限为五年; (2)法定最高刑期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者,追诉期限为十年; (3)法定最高刑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追诉期限为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或死刑者,追诉期限为二十年。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被判定为必须追诉的案件,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鉴于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为死刑,因此,一般的追诉时效设定为二十年。 然而,在追诉时效的计算过程中,存在着时效中断与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 例如,在追诉期限内再次犯罪的情况下,前罪的追诉期限将自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