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包钢通报职工跳入高炉钢水,员工自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责任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如果员工因工作因素自杀(例如上级刁难、威胁、侮辱、强迫劳动等)引发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二、如果员工因其他因素自杀(非因工作原因)。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 虽然如果非因用人单位造成员工自尽,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竞争激烈、工作压力大; 员工的心理健康也非常值得用人单位关注!用人单位不仅应该用人,也要对员工负责,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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