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去医院检查谁陪同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士在进行医疗检查时,究竟应该由执行机关派遣陪同人员全程跟进这一事项,原则上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夺的。
通常而言,倘若此类人士的健康状况并不危急、同时也并未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其擅自离境或者违背取保候审规定的风险迹象的话,执行机关很有可能选择不予派出陪同人员相伴左右; 然而相反地,若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较高,或者被取保候审者所面临的潜在风险较大,那么执行机关便极有可能会慎重考虑并作出相应的安排,以确保相关法律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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