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经过谁的同意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前需确保已获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批准。
具体而言,若案件系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侦破,该措施的决定权即归属公安机关; 若案件为检察院自行侦办,则批准权归属于检察院; 若案件处于法院审判阶段,该权力则由法院享有。 对于制定取保候审的决策过程,应全面考虑有关人员的社会危害性、案件本身的性质、情节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程度,并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条件及所在地的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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